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3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北陶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FRANCKGEORGESGERARDLOCTIN,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附1号(大陆国际)1幢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肖西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凤,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2307号民事裁定,对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18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实际保全价值已超出保全限额,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太平路支行,账号为5300××××841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