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307号
申请人: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附1号(大陆国际)1幢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肖西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凤,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北陶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FRANCKGEORGESGERARDLOCTIN,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185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此次保全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兴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太平路支行,账号为5300××××8414的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东亭路支行,账号为5547××××6866的账户存款;
以上两个账号按顺序冻结,冻结限额为318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