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葛立元,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新都汇大厦8-8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虹,该公司职员。
原告***、葛立元与被告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津0115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葛立元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津01民终711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津0115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葛立元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5月26日,***、葛立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葛立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葛立元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海
审 判 员  尹作祥
人民陪审员  唐宝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