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澳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风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58号民事裁定:冻结世纪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5289元,并提供财产线索。中澳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109C3046720220000××××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中澳公司于202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澳公司与世纪风公司已达成调解,中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世纪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5289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