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112号
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高新区产业园大港路**。
法定代表人:崔绍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娜,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地环境治理(湖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邵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傅路****v>
法定代表人:邵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环境治理(湖州)有限公司、大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地环境治理(湖州)有限公司、大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环境治理(湖州)有限公司、大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雪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