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0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伏牛路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豪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亚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