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王某1、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分割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终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并于2018年10月9日按王某1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传票,王某1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1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冯童
审判员仝兴福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