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5民初4171号
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不准转移、变卖、毁损、赠予、抵押、过户等。
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