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32号
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920323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青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452161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汇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