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绿叶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封官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绿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兴隆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绿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4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及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五、2003年11月13日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向本院缴纳240000.00元(贰拾四万元)为执行费。
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孙石宇
审判员  王守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