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二、被告***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支付利息;三、确认被告中国***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2779元,由被告***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9489.57将执行款87901.57元转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21588.00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提交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执18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