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鸭绿江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全额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