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鸭绿江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全额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