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754号
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4436783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4275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