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59号
原告:***,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森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