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59号 原告:***,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森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健维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