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静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辽源胶合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2民初1767号
原告:唐静,女,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九委十四组。
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辽源胶合板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静诉被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辽源胶合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静于2018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