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