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2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立交桥1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舜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奎一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安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