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佳县铭泰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204民初136号
原告: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工业园大唐3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被告:佳县铭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佳县佳芦镇木场湾。
法定代表人:高雄雄,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一路十字136号。
负责人: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本院在审理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佳县铭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伍拾圆),减半收取计25元(贰拾伍圆),由原告陕西易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