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353号
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军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肖东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