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352号
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军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73194780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红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