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7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部位:自编Z601,自编Z603,自编6M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99A4R。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49090810J。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8384322B。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拍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闽公司”)、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芙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被告苏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被告瑞芙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拍公司诉(辩)称:2018年10月4日,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了《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BWY-XXLY2018001-XM-005,由苏闽公司承包乐拍公司地面找平工程(面积4700㎡、工程款总价317250元),截止目前乐拍公司已向苏闽公司支付工程款253800元。后经查实,苏闽公司擅自将涉案工程全部违法转包给瑞芙特公司施工,且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原、被告双方现场勘验并经原告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率仅为66.67%,判定为不合格,我方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现乐拍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苏闽公司退还乐拍公司工程款253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862元、鉴定费25000元,瑞芙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乐拍公司和瑞芙特公司共同承担。
苏闽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1.乐拍公司诉请苏闽公司退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工程确实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问题,乐拍公司也于2019年1月19日正式开业运营,再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不应支持。2.苏闽公司不存在违法转包,乐拍公司将整个工程作为整体与我方签订合同,但我方没有找平工程资质,将该部分工程介绍给瑞芙特公司,乐拍公司与瑞芙特公司也另行签订施工合同,苏闽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也全部给了瑞芙特公司,故本案诉争工程实际与我方无关。鉴于此,我方同意瑞芙特的反诉请求。
瑞芙特公司辩(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有:1.乐拍公司在2019年1月初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至2020年初因疫情而暂停业,证实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2.《鉴定报告》是乐拍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及图纸约定。同时瑞芙特公司反诉称,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初就已经完成验收且合格,且乐拍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80%即253800元,剩余款项63450元一直未付构成违约,故瑞芙特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乐拍公司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款63450元及以利息(以475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乐拍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乐拍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苏闽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地面找平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2号保利广场Z601、Z603、6M01铺,工程施工面积4700㎡,工程内容及工艺(见附件工程图纸、报价和材料明细),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8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5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本地或相关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含税)为317250元;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253800元,甲方试营业时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47587.5元,剩余款5%(15862.5元)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不付息);违约责任: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程,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乙方应按总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A.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B.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支付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等内容。
庭审中,苏闽公司表示由于乐拍公司将整个工程作为整体与其签订合同,实际上苏闽公司承包的是强电和网络工程施工,而由于苏闽公司没有找平工程资质,在征得乐拍公司和瑞芙特公司同意后将找平工程转由瑞芙特公司施工,并提供了乐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柏松、涉案场地广州保利店项目总经理朱晨笑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乐拍公司认可上述两人为其员工,其中柏松为其原法定代表人,但认为该两人未出庭,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瑞芙特公司称乐拍公司知情并同意找平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原因是其与乐拍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的2018年10月1日另外签订了其他内容的装修合同,现该合同亦与乐拍公司产生纠纷并在本院另案进行诉讼,案号为(2020)粤0105民初3752号。
合同签订后,瑞芙特公司实际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9日竣工。2018年11月3日,乐拍公司、苏闽公司双方对案涉找平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1.混凝土地坪材料及施工;2.地坪切缝;3.地坪完工保养”,验收意见包括“该楼面找平分项工程整体合格”。“孙国平”在建设单位处签名,乐拍公司认可“孙国平”是其员工,但认为其无授权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案涉工程交付给乐拍公司使用,乐拍公司在2019年1月初已对外开业运营。
乐拍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苏闽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53800元。苏闽公司与瑞芙特公司确认上述款项已由苏闽公司支付给了瑞芙特公司。
2019年3月8日,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对案涉工程中强弱电、地平工程、地平工程进行核查核验问题汇总》,其中第33点“地面多处处理不平整、基础处理欠缺。找平打磨未做到位,由乐拍拍乐园周志伟、柏松、孙国平、黎锦明、苏闽王埭兴、地面施工、地面施工周师傅一同在场馆范围内外锦明随意找50个点进行实地测量,其中达到标准20个点,未达标30个点”。
2019年4月26日,乐拍公司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场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该司作出《乐拍拍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其中(7)地面找平)地面找平施工工艺及平整度是否符合国家规范的检测结果为地面平整度合格率为66.67%,判定为不合格。
庭审中,乐拍公司及苏闽公司同意工程尾款由瑞芙特公司收取,乐拍公司对瑞芙特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均无异议,同时表明如果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苏闽公司和瑞芙特公司承担的是更换、重做、维修的义务,其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苏闽公司曾提出反诉要求乐拍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并预交了相应的反诉受理费,由于该装修保证金并非乐拍公司直接收取,苏闽公司同意撤回该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案涉工程由瑞芙特公司实际施工完成,于2018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且乐拍公司已于2019年1月初对外营业。根据合同约定乐拍公司试营业时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47587.5元,现乐拍公司及苏闽公司均同意如需支付工程款由瑞芙特公司收取,故对于瑞芙特公司反诉要求乐拍公司支付上述部分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鉴于乐拍公司已于2019年1月初对外营业,瑞芙特公司要求以475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乐拍公司无异议,本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乐拍公司员工孙国平曾在验收报告上确认找平工程整体合格,并在营业过程中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质期内维修范畴。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对于质量问题苏闽公司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且约定了15862.5元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现乐拍公司在质保时间内主张找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瑞芙特公司反诉要求支付15862.5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乐拍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工程款或扣除相应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同并未约定可直接扣除相应工程款,乐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通知苏闽公司或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而两公司拒绝,且乐拍公司在本院释明情况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对乐拍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587.5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75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58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720元,由乐拍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22.8元,由乐拍公司负担542元,瑞芙特公司负担180.8元。退还苏闽公司已预交的反诉受理费13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蒙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姗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