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7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部位:自编Z601,自编Z603,自编6M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99A4R。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8384322B。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拍公司”)诉被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芙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被告瑞芙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拍公司诉(辩)称:2018年10月1日,乐拍公司与瑞芙特公司签订了《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由瑞芙特公司承包乐拍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2号保利广场Z601、Z603、6M01商铺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价为2508798.46元,截止目前,乐拍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854399.23元。瑞芙特公司施工完毕后,乐拍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材料品牌型号不符等诸多问题,后经乐拍公司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部分施工面积存在差异、部分质量不合格。对于瑞芙特公司的反诉提及的施工增项,根据施工合同乐拍公司应支付金额为合同约定的2508798.46元,多退少不补,所以不应额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同时新增工程没有经乐拍公司盖章确认,只有工作人员签字,不予承认。现乐拍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瑞芙特公司退还乐拍公司工程款143522.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652287元、鉴定费25000元、公证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瑞芙特公司承担。
瑞芙特公司辩(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瑞芙特公司根据乐拍公司交付的场地按照图纸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经乐拍公司要求变更了部分品牌材料,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8年12月28日前完成施工,经乐拍公司指定代表和公司负责人共同验收工程,均确认工程合格并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乐拍公司签字确认变更及增加的工程量合计173488.26元,瑞芙特公司多次电话和上门协商付款,但乐拍公司拖欠至今,2020年初乐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工人自发前往乐拍公司讨要工资,导致乐拍公司先行起诉,瑞芙特公司认为乐拍公司营业多时,期间游客爆满,长期超设计负荷营业,瑞芙特公司有权获得约定的工程款。故反诉请求判令:1.乐拍公司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款827887.29元及利息(以474560.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乐拍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乐拍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瑞芙特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PTX-XXLY2018001-XM-012,约定:工程名称为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2号保利广场Z601、Z603、6M01铺,工程内容见工程图纸、报价、报价单等,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乙方应当在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否则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2508798.46元,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金额为乙方完成本工程甲方应支付的最高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验收确认的为准,多退少不补;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价款的50%(1254399.23元),全部施工竣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价款的45%(1128959.31元),余款5%(125439.92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计或质量导致的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面、传真、口头等)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孙国平;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或无法通过验收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价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通过验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瑞芙特公司实际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瑞芙特公司提供《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作为证据,拟证明2019年1月9日双方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其中验收意见“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规范规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合格)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工程材料合格,资料齐全,参验人员同意验收”,“孙国平”及“柏松”在建设单位处签名,乐拍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因为只有签字,没有乐拍公司的盖章。乐拍公司表示“孙国平”是其工程部负责人,“柏松”为其原法定代表人。
验收完成后,案涉工程交付给乐拍公司使用,乐拍公司在2019年1月初已对外开业运营。
双方确认乐拍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瑞芙特公司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254399.23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尚有654399.23元未支付。
后乐拍公司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场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该司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乐拍拍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其中(1)墙面乳胶漆施工工艺及平整度检测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率65.33%;(2)顶面天花喷黑面积计算为6544.54㎡;(3)走秀区钢结构工艺及厚度检测,其中走秀区钢结构厚度合格率100%,走秀区钢结构工艺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方钢表明防锈漆脱皮,方钢表面泛锈;焊缝表面未清理渣皮、飞溅物;焊缝表面出现未熔合、裂纹、气孔和焊瘤;部分方钢之间漏焊;(4)外立面干挂瓷砖面积为109.24㎡;(5)DJ台楼梯安装工艺,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方钢漏焊;方钢尺寸不一致,且方钢焊接为单面焊;方钢与膨胀螺栓焊接;角钢与柱的连接缝隙过大;(6)其他现场调查装修工程中出现个别不合理现象,阴阳角合格率73.33%,判定不合格;等内容。
庭审中,乐拍公司表示结合上述鉴定报告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合同附件对应价款,此部分对应的工程款797921.43元不应支付瑞芙特公司。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508798.46元减去上述不应支付的工程款,乐拍公司应支付瑞芙特公司的工程款为1710877.03元,由于实际已付工程款为1854399.23元,故起诉要求瑞芙特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143522.2元。
对此,瑞芙特公司主张乐拍公司在整体工程投入使用后提出部分项目整改,瑞芙特公司在整改和维护后,与乐拍公司工作人员核减了部分工程款46018.13元(含未施工项目),并提供了《乐拍拍保利店装修验收报告》作为证据,内容包括“综合施工合同及报价二次付款为1128959.30元,扣除未做及整改子项目46018.13元,最终应付1082941.17元”等内容,“孙国平”与“柏松”于2019年1月28日在上述验收报告中签名。
瑞芙特公司主张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存在新增工程量,对应的金额为173488.06元,并提供了有孙国平签名确认并书写“情况属实”字样的若干《现场新增工程量签证单》作为证据,上述签证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乐拍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有员工签名,没有公司盖章,所以不予确认。对于增加工程量对应价款,瑞芙特公司表示是参照原合同作出计算而出。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案涉工程瑞芙特公司已完成,双方于2019年1月9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且已对外营业。根据2019年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验收报告确认二次付款最终应付1082941.17元,此部分价款已经扣除了瑞芙特公司未做部分项目、部分增加项目及整改做工不精细部分,在此结算后,乐拍公司已支付了60万元工程款,故乐拍公司还应支付二次付款工程款应为482941.17元(1082941.17元-60万元)。
对于乐拍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鉴于工程已经乐拍公司验收合格,且已实际营业多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否则乐拍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故乐拍公司自行委托鉴定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通过要求瑞芙特公司尽到保修义务解决,现乐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或瑞芙特公司拒绝维修后由第三方公司维修,故对于乐拍公司要求直接扣除并退还工程款、鉴定费、公证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同理,瑞芙特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款工程总价款的5%(125439.92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瑞芙特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量价款问题。乐拍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在此之后的2019年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验收报告确认二次付款最终应付1082941.17元,瑞芙特公司无合理理由说明在后续的验收中未对之前的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且瑞芙特公司仅凭参照原合同各项目单价估算,未举证证明乐拍公司对新增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进行确认,故对于瑞芙特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新增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乐拍公司应付瑞芙特公司工程款为482941.17元,乐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月28日再次签订验收报告后的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款项,占用了瑞芙特公司的资金,故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48294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2941.17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2941.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2941.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048元,由乐拍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162.3元,由乐拍公司负担3594.7元,瑞芙特公司负担25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蒙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姗
钟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