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5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自编Z601,自编Z603,自编6M01)。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芙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拍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乐拍公司未在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芙特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乐拍公司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款827887.29元及以474560.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以乐拍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编号为19J00311-JAAKL-1900002的《乐拍拍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涉案鉴定报告)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涉案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即鉴定依据6,存在鉴定材料及依据严重缺失,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此,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属于非常重要的鉴定依据,但鉴定报告中并无相关资料,鉴定结论必然不准确。其次,涉案鉴定报告是乐拍公司单独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程序不合法。证据显示先出报告后收费,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都是鉴定机构先收费后出鉴定结果。再次,瑞芙特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向法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鉴定人员未出庭,在没有重要鉴定依据“设计图和施工图”情况下,鉴定人员如何作出鉴定结论?最后,乐拍公司从未通知瑞芙特公司对案涉工程所谓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护,也没有委托案外人维修维护。综上,原审判决查明瑞芙特公司证据“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规范规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合格)……”,可见,乐拍公司工程有特别要求,“其设计要求”是验收标准的重要依据,在两份证据有明显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当采信涉案鉴定报告。因此,所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本不存在。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质保金具备支付条件,乐拍公司应当支付。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如因出现设计或质量导致的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面、传真、口头等)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于2020年1月8日届满。乐拍公司未能证明在保修期内与瑞芙特公司沟通过维修事宜,更无证据证明瑞芙特公司拒绝或怠于履行保修义务,而乐拍公司也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情形下,乐拍公司没有任何损失,仅凭乐拍公司单方委托且明显缺乏鉴定依据的涉案鉴定报告就扣除质保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质保金是为保证工程质量若存在质量问题而预留的维修维护费,同时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原审一方面认为“乐拍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但判决项却在“没有发生维修费用的情形下判决乐拍公司无需支付质保金”,前后矛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关于新增工程量价款的确定。首先,双方对新增工程量并无异议,且新增工程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依法应当由乐拍公司支付工程款;其次,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工程清单基本相同,可以确定单价。瑞芙特公司依据原合同工程清单报价计算工程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获得法院支持。二审期间,瑞芙特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瑞芙特公司申请调取乐拍公司2019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的银行流水,目的是证明乐拍公司开业后超负荷营业,不存在瑞芙特公司施工质量的问题。
乐拍公司辩称,一、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有第三方的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已经交给瑞芙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二、增量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根据双方的合同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都是一致的,2508798.46元。工程验收证明是在2019年1月9日作出的,是施工完毕的。新增工程量的签证单上有瑞芙特公司的签字,新增工程量的签证单是2019年1月10日,其真实性乐拍公司存疑。
乐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瑞芙特公司退还乐拍公司工程款143522.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652287元、鉴定费25000元、公证费4000元。
瑞芙特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乐拍公司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款827887.29元及利息(以474560.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0月1日,乐拍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瑞芙特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PTX-XXLY2018001-XM-012,约定:工程名称为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2号保利广场Z601、Z603、6M01铺,工程内容见工程图纸、报价、报价单等,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乙方应当在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否则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2508798.46元,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金额为乙方完成本工程甲方应支付的最高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验收确认的为准,多退少不补;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价款的50%(1254399.23元),全部施工竣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价款的45%(1128959.31元),余款5%(125439.92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出现因设计或质量导致的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面、传真、口头等)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孙国平;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或无法通过验收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价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通过验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瑞芙特公司实际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瑞芙特公司提供《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作为证据,拟证明2019年1月9日双方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其中验收意见“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规范规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合格)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工程材料合格,资料齐全,参验人员同意验收”,“孙国平”及“柏松”在建设单位处签名,乐拍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因为只有签字,没有乐拍公司的盖章。乐拍公司表示“孙国平”是其工程部负责人,“柏松”为其原法定代表人。
验收完成后,案涉工程交付给乐拍公司使用,乐拍公司在2019年1月初已对外开业运营。
双方确认乐拍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瑞芙特公司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254399.23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尚有654399.23元未支付。
后乐拍公司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场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该司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涉案鉴定报告,其中:(1)墙面乳胶漆施工工艺及平整度检测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率65.33%;(2)顶面天花喷黑面积计算为6544.54㎡;(3)走秀区钢结构工艺及厚度检测,其中走秀区钢结构厚度合格率100%,走秀区钢结构工艺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方钢表明防锈漆脱皮,方钢表面泛锈;焊缝表面未清理渣皮、飞溅物;焊缝表面出现未熔合、裂纹、气孔和焊瘤;部分方钢之间漏焊;(4)外立面干挂瓷砖面积为109.24㎡;(5)DJ台楼梯安装工艺,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方钢漏焊;方钢尺寸不一致,且方钢焊接为单面焊;方钢与膨胀螺栓焊接;角钢与柱的连接缝隙过大;(6)其他现场调查装修工程中出现个别不合理现象,阴阳角合格率73.33%,判定不合格等内容。
一审庭审中,乐拍公司表示结合上述鉴定报告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合同附件对应价款,此部分对应的工程款797921.43元不应支付瑞芙特公司。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508798.46元减去上述不应支付的工程款,乐拍公司应支付瑞芙特公司的工程款为1710877.03元,由于实际已付工程款为1854399.23元,故起诉要求瑞芙特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143522.2元。对此,瑞芙特公司主张乐拍公司在整体工程投入使用后提出部分项目整改,瑞芙特公司在整改和维护后,与乐拍公司工作人员核减了部分工程款46018.13元(含未施工项目),并提供了《乐拍拍保利店装修验收报告》作为证据,内容包括“综合施工合同及报价二次付款为1128959.30元,扣除未做及整改子项目46018.13元,最终应付1082941.17元”等内容,“孙国平”与“柏松”于2019年1月28日在上述验收报告中签名。
瑞芙特公司主张在工程装修过程中存在新增工程量,对应的金额为173488.06元,并提供了有孙国平签名确认并书写“情况属实”字样的若干《现场新增工程量签证单》作为证据,上述签证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乐拍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只有员工签名,没有公司盖章,所以不予确认。对于增加工程量对应价款,瑞芙特公司表示是参照原合同作出计算而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案涉工程瑞芙特公司已完成,双方于2019年1月9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且已对外营业。根据2019年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验收报告确认二次付款最终应付1082941.17元,此部分价款已经扣除了瑞芙特公司未做部分项目、部分增加项目及整改做工不精细部分,在此结算后,乐拍公司已支付了60万元工程款,故乐拍公司还应支付二次付款工程款应为482941.17元(1082941.17元-60万元)。
对于乐拍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鉴于工程已经乐拍公司验收合格,且已实际营业多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应由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否则乐拍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故乐拍公司自行委托鉴定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通过要求瑞芙特公司尽到保修义务解决,现乐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通知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或瑞芙特公司拒绝维修后由第三方公司维修,故对于乐拍公司要求直接扣除并退还工程款、鉴定费、公证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同理,瑞芙特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款工程总价款的5%(125439.92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瑞芙特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量价款问题。乐拍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在此之后的2019年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验收报告确认二次付款最终应付1082941.17元,瑞芙特公司无合理理由说明在后续的验收中未对之前的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且瑞芙特公司仅凭参照原合同各项目单价估算,未举证证明乐拍公司对新增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进行确认,故对于瑞芙特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新增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乐拍公司应付瑞芙特公司工程款为482941.17元,乐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月28日再次签订验收报告后的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款项,占用了瑞芙特公司的资金,故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乐拍公司主张利息以48294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乐拍公司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款482941.17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2941.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2941.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乐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瑞芙特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048元,由乐拍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62.3元,由乐拍公司负担3594.7元,瑞芙特公司负担2567.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还查明:涉案鉴定报告载明2019年4月下旬,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在乐拍公司人员和瑞芙特公司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现场检测。一审庭审中,瑞芙特公司确认有收到涉案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根据瑞芙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院对乐拍公司应否向瑞芙特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新增工程量价款的二审争议问题进行审查。
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乐拍公司使用,故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乐拍公司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鉴定报告所反映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应视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乐拍公司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瑞芙特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在场,且涉案鉴定报告已送达瑞芙特公司,而瑞芙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一审诉讼前对涉案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故涉案鉴定报告所证明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应予认定。瑞芙特公司认为不应采信涉案鉴定报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瑞芙特公司提出调取乐拍公司的银行流水以证明乐拍公司超负荷营业,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因银行流水与超负荷营业及工程质量问题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瑞芙特公司依约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瑞芙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涉案鉴定报告出具后履行了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瑞芙特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不予支持。
虽然施工过程中乐拍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瑞芙特公司有新增工程量,但此后在双方再次验收后签订验收报告时,双方确认乐拍公司最终应付瑞芙特公司的工程款为1082941.17元。因此,瑞芙特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新增工程量的价款,瑞芙特公司应举证证明前述双方确认的最终应付工程款未包含新增工程量的价款或者未对新增工程量的价款作出处理,但瑞芙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瑞芙特公司认为乐拍公司应向其支付新增工程量价款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驳回瑞芙特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支付新增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瑞芙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4元,由上诉人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智雄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