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739、1308号
杨栩(1308号案被告、739号案原告),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1308号案原告、739号案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媛,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栩与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杨栩于2018年11月15日入职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转正后工资5000元/月,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7月28日。
(二)借支备用金3000元:杨栩确认收到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借支款3000元(2019年7月3日借出2000元、2019年7月14日借出1000元),但主张因为工作方面的开支需要已经使用完毕,甚至还另外垫付3695.49元。因公司没有配合办理报销手续,致使上述3000元备用金处于领用状态。杨栩对此提交了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31份票据,其中部分票据无原件。
关于报销流程,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称流程为:现申请备用金、财务付款、将单据拿回来报销。
本院认为:涉案借支费用发生在7月份,借支顾名思义是提前支取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费用。杨栩发生在6月份的费用属于已发生的费用,应走报销流程处理。本院对杨栩提交的有票据原件及支付记录的7月份发生的费用予以统计。经统计数据如下:






日期





金额





用途









2019-7-1





5元





材料费









2019-7-1





5元





材料费









2019-7-2





25元





路费









2019-7-2





52元





路费









2019-7-3





18元





路费









2019-7-3





33元





路费









2019-7-3





52元





路费









2019-7-10





160元





材料费









2019-7-13





24元





材料费









2019-7-13





25元





材料费









2019-7-14





38元





材料费









总计





437元











杨栩对于借支3000元的用途进行了举证,最终经本院认定与本案关联发生的费用总计437元,其购买物品及使用情况均为工程项目使用,本院采信上述费用系履行职务所需的支出,予以扣减。剩余2563元未举证证明借支后的用途,应予以返还给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三)关于财产损失15750元:经当庭询问,公司方主张上述损失处于被案外人追索且双方存在争议的状态,并未实际支出,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2019年6月份工资及车辆加油费1329元: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6月期间,杨栩多次利用公司资源即业务关系及车辆财产等,从事指派驻点外的非本职工作。提交考勤记录,拟证明被告多次未打卡考勤及加油等报销费用。杨栩对此予以否认,主张费用都是用于项目,主张公司如认为其擅离职守去其他地方,应提交GPS记录或ETC缴费记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工作项目在外地及杨栩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需要经常跑外勤。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于6月份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发放前对于杨栩未考勤打卡的情况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杨栩正常出勤及履行职务。现仅凭加油票据,无法证实杨栩存在利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情况。本院对于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杨栩返还6月份工资及车辆加油费用1329元本院不予支持。
(五)劳动仲裁情况: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杨栩:1.支付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15750元;2.归还2019年6月工资4469.72元和车辆加油费1329元;3.归还备用金3000元。该委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1.杨栩返还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备用金3000元;2.驳回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六)杨栩诉请:1.杨栩不支付3000元备用金给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2.全部诉讼费由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请:1.杨栩返还占用公司的备用金3000元;2.杨栩返还2019年6月份工资4469.72元及车辆加油费1329元;3.杨栩返还支付公司的财产损失1575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杨栩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杨栩返还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备用金2563元;
二、驳回杨栩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杨栩、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