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1060号
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媛,该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关系情况:被告于2018年11月15日入职原告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转正后工资5000元/月,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7月28日。
(二)关于赔偿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为现场负责人,工作散漫,不配合领导工作安排,几次劝退不成,未经公司书面通知情况下未按公司施工节点要求施工,导致公司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负责的项目造成损失116156.9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称其在项目中仅是联络员,不是项目经理,所有项目的事情均向总监汇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原因造成损失116156.9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损失的构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三)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赔偿在职期间所负责的项目给原告造成损失116156.9元。该委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旷工早退擅离职守造成所负责项目的损失116156.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