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233号
原告:***,女,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无业。
原告:**,女,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职工。
原告:**,男,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役军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告:**,女,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无业。
原告:**,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无业。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婷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白头里乡业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G4栋B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该公司员工,现住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被告:泰兴市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北肖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个体户,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恒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泰兴市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立案。原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法律关系不明确,需收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5.04元,减半收取计6632.5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审判员 贺学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