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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3民初12号
原告:***,男,一九七一年五月十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原告:段彪,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原告:张军军,男,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三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原告:王智,男,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原告:郝红宝,男,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原告:李保军,男,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山阴县。
原告:李高,男,一九五七年十月十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山阴县。
原告:郭志飞,男,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云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左云县。
原告:张日雄,男,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司机,现住右玉县。
以上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西大恒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东山大街南黄河路东三完小南派出所东4号底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秀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右玉县白头里乡业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明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段彪、张军军、王智、郝红宝、李保军、李高、郭志飞、张日雄与被告**、乌海市光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贺学良
审判员张钰
审判员刘建新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朱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