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23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江南国际综合市场D3号楼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PEWC86(1-1)。
法定代表人:盛伟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居大塘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099869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昇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284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奚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