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临汾市银光汽修实业有限公司、临汾某某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执异121号 案外人: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河汾路广奇财富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临汾市,住临汾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银光汽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汾银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市银光汽修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汾银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对查封的登记在临汾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号汽车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称:查封的车辆所有权属于案外人,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2月27日,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以一辆**睿汽车作价255800元,作为广告发布业务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将该车辆交付给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至今,该车辆一直由案外人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销售经理的证人证言、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交付车辆交强险的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山西省临汾市银光汽修实业有限公司、临汾***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汾银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封的财产范围只包括上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临汾唯美广告有限公司所占有、使用的××××××**睿汽车,登记在临汾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范围。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临汾银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睿汽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