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772号
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大子文镇西遥城村村北1000处。
法定代表人:刘英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新宝,**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昌升现代商贸城B5-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将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由原告**垚来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