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民初752号
原告:***,男,1988年6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昌升现代商贸城B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94QN55K。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