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832号之一
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38幢商业单元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8PD3J。
法定代表人:丁修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志航光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五里疙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0GR7BE2N。
法定代表人:范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志航光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5590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9810元,由原告滁州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