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5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依心明园商业街313#(B103)楼1幢0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39305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安徽金裕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金裕建筑有限公司与符**系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结算,安徽金裕建筑有限公司随后代符**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符**主*该结算数额不实,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金裕建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于飞虎
书记员***
附:(2019)皖12民终54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