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046号之一
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亚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街。
法定代表人:闵光勇,总经理。
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亚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83元,由原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