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83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6189635Y。
法定代表人:**,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世纪大道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790K43D。
法定代表人:严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长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28元,减半收取计702.14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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