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000144166486,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员工。 被执行人: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4128717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泰环法罚字〔2021〕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苏1291行审94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对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42万元,加处罚款42万元”的事项。因被执行人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80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