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与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9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2014437772U,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4128717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江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苏1291行审2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靖环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1.罚款2万元;2.加处罚款2万元;3.停止船舶拆解项目的生产’之申请事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国土、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除场地堆放少量废旧金属,无任何船舶拆解生产迹象,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母亲***进行调查,其反映被执行人场地是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停产多时,**本人已外出多时无法联系; 4、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停产事项的执行。本院经现场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船舶拆解项目的生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 二、关于罚款事项的执行。已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受法律保护,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罚款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靖环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项下罚款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