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与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5民初7428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洪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体。
原告(反诉被告)***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本院受理祥符公司对本案提起的反诉,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春,祥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诉称:祥符公司因悦西溪府项目施工需要向***购买树木及草皮。2015年5月1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祥符公司欠***货款205000元。2015年8月3日,祥符公司向***发送了一份函,强调5000平方草坪出现死亡,要求***进行补种。***经打听得知是开发商不满意草坪所种草的品种,要求祥符公司更换,祥符公司将除草剂喷到草坪上,导致草坪出现大面积死亡。随后,祥符公司就以草坪死亡***需赔偿为借口,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祥符公司支付***货款181600元;2.祥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诉被告祥符公司辩称:1.对***要求祥符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有异议,不是205000元,而是145000元(后又变更为121600元)。2.对***陈述的部分事实有异议。造成草坪大面积死亡的原因是***养护不当,而不是开发商不满意草坪的品种且祥符公司使用除草剂。
反诉原告祥符公司诉称:2015年4月,祥符公司因悦西溪府市政景观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向***购买草皮及苗木,并由***负责种植。同时,***向祥符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若***所提供并种植的所有草坪及苗木在2015年8月底前出现大面积枯萎、死亡现象,由***负责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之后,案涉草坪及苗木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祥符公司曾多次跟***沟通,直至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对枯萎、死亡的草坪及苗木进行更换补种工作,但***却置之不理。祥符公司迫于建设单位压力,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对案涉草坪及苗木的枯死区域范围进行清理、更换及修复工作。为此,祥符公司支出草坪款、人工费、垃圾清运费合计159344元。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支付祥符公司案涉草坪补种所产生的草坪款、人工费、垃圾清运费合计159344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祥符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苗木枯死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损失。祥符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对账单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5月17日,祥符公司尚欠***货款205000元,其中苗木款115000元,草坪款90000元。
2.函,证明祥符公司主体身份资格,是祥符公司与***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但我方并不认可该函中所说的草坪出现5000平方死亡的事情。
祥符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三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证明我方从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7日已经支付15万元货款,尚欠205000元。
对证据2,三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
祥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领(付)款凭证六份,证明被告自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6日期间向原告支付苗木款项合计209950元的事实。
2.承诺书一份,证明***承诺,如案涉草坪及苗木出现大面积枯萎、死亡现象的,由其负责更换补种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事实。
3.送货单、草坪费《领(付)款凭证》,证明祥符公司购买草坪并支付草坪款90000元的事实。
4.清运费《领(付)款凭证》,证明祥符公司对案涉草坪支付垃圾清运费7500元的事实。
5.人工费《领(付)款凭证》,证明祥符公司更换补种案涉草坪所支付人工费61844元的事实。
6.草坪枯萎、死亡的照片(打印件)、函,证明案涉草坪出现大面积枯萎、死亡时,祥符公司通知***及时更换补种的事实。
7.草坪更换修复后照片(打印件)、《证明》,证明祥符公司完成案涉草坪更换、补种及修复的事实。
8.现金存款凭证一份,证明祥符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现金直接存入原告银行卡账号3万元,且与2015年4月30日领付款凭证金额一致的事实。
9.转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转账原告银行卡账户3万元,且与2015年5月11日领付款凭证金额一致的事实。
***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015年4月30日这份3万元的凭证,没有***的签字,三性均有异议。2015年5月3日这份16550元凭证,无异议。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7日的三份凭证,是中交工地预付苗木款,不是案涉工地苗木款。2015年5月17日的凭证,时间有改动,应该是5月17日而不是5月18日,因为证明人下面有2015年5月17日的时间。2015年6月16日的凭证无异议,是领取了23400元。
对证据2,是***自己所签,但是这份承诺书已经被2015年5月17日双方的对账单所变更。在对账单中只承诺死掉的苗木免费进行补种。且该承诺书是由祥符公司人员所写,再让***签字的。
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凭证中的草坪款90000元与祥符公司发给***的函中的金额是不一致的,函上说草坪是5000方,而这里又说草坪有9000方。这恰恰能证明祥符公司是由于业主方的要求更换了全部草坪,而不是因为枯萎,否则不可能将9000方全部换掉。
对证据4,凭证中的清运费与函中金额也是不一致的。函上说清运费要6万元。故对该领款凭证的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领付款凭证中的工钱是250元每天,但是函中写是300元每天,都是祥符公司随便写的。
对证据6,不能确定照片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对三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证明祥符公司的待证事实。
对证据7,不能确定照片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对三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证明祥符公司的待证事实。更换的是不是***之前种的草坪不清楚,更换的时间也不明确,且我们可以从照片中看到更换的草坪还是有很大部分是枯萎、黄死的。对《证明》,我方认为该证明的出具方与祥符公司有利害关系。
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祥符公司的待证事实。谁存给***的上面没有写明。第一次庭审时祥符公司也没有拿出来。上面的时间是4月29,无法证明与4月30日的领付款凭证一致。
对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该款项就是2015年5月11日转给原告的30000元。祥符公司说沈建明是其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身份。
本院认证如下: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对祥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8、9,对于2015年5月17日之前的已付款,因双方已经对账,以对账单确认的金额为准,对2015年6月16日的付款金额予以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3、4、5,草皮的单价与***所供草皮单价相同,人工费、垃圾清运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对上述费用金额予以认定,但是否由***承担需予以综合认定;证据6、7,照片拍摄时间未能核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4月,祥符公司因悦西溪府项目向***购买苗木及草皮。2015年5月6日,***向祥符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所有草坪在2015年8月底前,不会出现大面积死亡、枯萎情况;若出现大面积死亡、枯萎情况由***负责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15年5月17日,***与祥符公司进行对账,确认祥符公司欠***苗木款115000元,另欠草坪款90000元。2015年6月16日,祥符公司又支付***货款23400元。后因案涉草坪出现大面积枯萎、死亡现象,祥符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发送函件,载明:”……经我方和甲方项目部现场查勘,近5000平方草坪出现死亡,请你方尽快把草坪补种完成,不要影响我方对整个工程的结算工作。若未尽快补种完成将承担相应责任。我方将自行进行补种,具体费用如下:草坪5000平方10元/平方,人工清理死亡草坪及补种200工300元/工,垃圾清理外运200立方300元/立方。合计170000元。……”***收到函件后,以枯死的草坪系祥符公司喷洒除草剂造成的为由,未予处理。后祥符公司自行更换了所有9000平方的草坪,花费草皮款90000元、人工费61844元、垃圾清运费7500元,共计159344元。
本院认为,***与祥符公司双方对案涉草坪由***供货以及之后草坪出现枯死的事实无异议,对2015年5月17日对账时尚欠货款205000元也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祥符公司未付货款金额是181600元还是121600元;应对案涉草坪枯死承担责任的是***还是祥符公司。关于祥符公司未付货款金额是181600元还是121600元的问题。根据***与祥符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的对账单,截止该日,祥符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05000元;之后,2015年6月16日,祥符公司又支付***货款23400元,故祥符公司尚欠***货款181600元。至于祥符公司提供的领(付)款凭证,其中金额为60000元的凭证日期明显存在更改,由2015年5月17日更改为2015年5月18日,故对祥符公司认为该款项系2015年5月17日对账之后支付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应对案涉草坪枯死承担责任的是***还是祥符公司的问题。根据***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承诺书,2015年8月底前草坪出现大面积枯萎、死亡的,***应负责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祥符公司已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告知***5000平方草坪出现死亡,虽然***辩称该草坪死亡系祥符公司喷洒除草剂的原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对草坪枯死承担责任,应及时予以更换补种。***未及时予以更换补种,祥符公司有权自行更换补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负担。祥符公司为更换草坪共计支出159344元,但该费用为9000平方草坪的更换费用,而祥符公司告知***的枯死草坪面积为5000平方,故***仅需承担其中5000平方草坪的更换费用,按比例折算约计885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16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因补种产生的草坪款、人工费、垃圾清运费共计88524元。
三、驳回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由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545元,由***负担178元,由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负担968元,由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祥符市政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樊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