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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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485号之一
原告:绍兴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金鸡山村外湾1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JR1B24D。
经营者:***,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南岳村红石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董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5950648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绍兴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