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世纪金都1号商业街二层。
法定代表人:蒋仲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民终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3年2月16日,被执行人甘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2525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履行完毕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民终5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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