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3日生,拉祜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思茅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云南法阳(漾濞)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漾濞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7XQMXH。
法定代表人:郑育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肖甫,男,1977年7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肖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00元,减半收取计29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如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先映
书 记 员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