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4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东二巷26号3号楼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93HJW1D。
法定代表人:欧平。
原告***诉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