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4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兴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05605946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93HJW1D。
法定代表人:欧平。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兴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提存案款2652.26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川KRJ1**的东风日产牌汽车、号牌号码为川KJ74**的宝马牌汽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1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期限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