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383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县人,住重庆市**县。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东二巷26号3号楼2-2-3。
法定代表人: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特别授权),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1588(石城镇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