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301号
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王场镇五福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常旭良。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民,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2-238号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骁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成都旭润水井钻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