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040号
原告:金长稳,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鸟,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长稳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长稳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长稳以与被告云南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长稳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7元,减半交纳3784元,由原告金长稳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刀跃升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