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3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390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因申请不符合缓交诉讼费情形,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柳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