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2民初322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志,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阳,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绿地紫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534540。
法定代表人:汪俊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夏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志,被告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伟达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72425.3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以16724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11724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972425.3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承接的工程实际施工。工程名称为:2019年来安县水口镇农村公路扩面延生工程,建设单位为: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第3.3条约定,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取原告2.5%的管理费,工程款应支付给原告。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开具了工程发表,工程款和发票金额一致为1715308元。随即2021年4月10日前后,建设单位(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该工程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多次向被告开具了1715308元的全额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扣除2.5%管理费后,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1715308元×2.5%=42882.7元;1715308元-42882.7元=1672425.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工程款,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之后再未支付,目前尚欠972425.3元。综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经催要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伟达公司辩称,1、案涉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实质上应当是工程转包合同,原告并不是被告的职工,双方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双方在合同中不仅约定了管理费,同时还约定了原告应当承担缴纳税费、承担建造师的费用以及有被告代原告垫付的涉及到工程的相关费用。3、原告要求按照开具的发票在扣除管理费后,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我方认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方式来进行确定。4、由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且原告主张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原告也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收益,原告主张工程款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5月6日,经过公开招投标,伟达公司与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2019年来安县水口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一标段施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7482852元,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19年6月16日,伟达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一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了充分发挥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优质、高速、安全、低耗”地实现建设单位合同的目标和企业改益的最大化,经甲、乙双方一致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项目内部承包,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019年来安县水口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1.2工程地点:来安县水口镇。1.3建设单位: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1.4工程类别、结构及规模:(道路长约7.229Km,其中水三路-草楼长约0.616Km、水三路-徐下路长约0.647Km、水山路-姚冲长约0.591Km、村村通-俞东组长约1308Km、来水路-庙塘路长约2.7Km、来水路-三村组长约0.556Km、来水路-山叶组长约0.811m,路面宽4.5m,道路结构层为18cm山皮石基层+20cm水泥混凝士(混凝土弯拉强度4.5MPa)。1.5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捌万贰仟捌佰伍拾贰元(¥7482852.00).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准。1.6工程主要日期及期限:1.6.1总工期:120日历天。1.6.2开工日期:年月日(按开工令日期)。1.6.3竣工日期:年月日。1.8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二、承包方式2.1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建设单位资信情况、工程现场情况、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合同约定、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履约风险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理解,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各项约定和承诺,并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的一切风险,特别是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与索赔、保修期等。2.2甲方同意乙方***(身份证号码:3411821990********)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乙方承担本项目的盈利、亏损和风险。乙方代表甲方对本项目实行全额承包、单独核算,实施项目管理,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足额支付承建、施工、保修等所需费用,交纳税费、企业管理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费用和开支。2.3为了保证合同履约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相关资料齐全,乙方未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该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货款、租金等行为,该风险保证金由甲方退还(不计息)。三、税费、企业管理费、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3.1为保证税费正常实行,劳务合同分别由安徽伟达劳务公司和乙方与甲方签订。3.2税费: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种税费计取,均由乙方承担并缴纳,如发生税收政策性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承担和缴纳方式、标准根据甲方管理制度执行。3.3企业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无违约行为的,在建设单位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时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5%分期按比例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不含税费及其他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以结算定案总金额、到账工程款总金额、开具发票总金额中数额最大的为准。3.4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需要缴纳:1)招标代理费及清单编制费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2)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联系办理履约金银行保函并支付相关费用(中标价:7482852元,预留金70万元,履约金=(7482852-700000)*10%=67.82852万元);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担保金(履约金金额的30%)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该履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息)3.5垫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因本项目发生的须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司法机关冻结、执行款项等),由乙方承担垫付款项及利息,利息自垫付之日起按每月2%计算(不是一月的,按一月计算)。3.6应当由乙方支付资金,因乙方未能支付而由甲方垫付的,除按乙方上述条款承担2%的月息以外,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7建造师占用费自项目中标之日起,至中标项目完工证明开具之日上,甲方收取二级建造师占用费2000元/月,此费用不包含人员履约所发生的费用。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协同乙方做好与建设单位的业务联系及项目实施等相关事宜,因此所产生的义务、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文件、协议等如涉及甲方的须报经甲方审核同意方为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4.2甲方可根据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工程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证件的项目管理人员,甲方派驻的人员与乙方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组成项目部。项目部由乙方全面管理,其成员(含甲方配备人员、乙方及乙方选聘人员等)的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及薪酬、福利、办公、差旅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本项目给甲方、甲方配备人员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若甲方配备人员因本项目蒙不良行为记录、吊销或暂扣证件等不利影响的,由乙方赔偿其损失。4.3乙方报经甲方批准后可向甲方申请刻制项目部印章和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各一枚,项目部印章留存甲方工程部,如需使用,则需将相关材料报送甲方工程部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非经济类章,仅用于工程技术资料和项目部对建设单位、监理之间的往来文件,乙方保管该印章并保证严格按照印章领用承诺书使用。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将该印章交还甲方。4.4项目开工前乙方负责办理好工程报建等相关事宜,甲方配合提供相关企业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依据《工程资料清单》向甲方提供所列同步资料,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甲方有权扣留当期计量款并追究乙方责任。4.5本项目的供应合同均由乙方组织实施、履行并承担全部义务、责任和费用,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所签合同的签约及履约情况,监督所涉货款、租金及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4.6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由甲方根据甲方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需甲方代付的,应出具本人现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4.17本合同第三条所“税费、企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第五条所列“罚款”、第六条所列“赔偿、违约金”以及根据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后果和费用,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否则甲方可随时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对此无异议。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或项目名义进行刻制印章、融资借贷、担保、签署法律文件等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一律不予认可,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并双倍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每次视情形对乙方处以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和乙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六、违约责任。6.1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对第三方违约,甲方配合乙方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乙方保证甲方免受到乙方或第三方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七、附则。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院诉讼解决。7.2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毕并结清账务后自行终止,但乙方应继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合同的附件与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伟达公司与***依约履行上述合同。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6日开工,于2019年10月24日完工,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发包的2019年水口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合同价是7482852元,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按照约定支付给伟达公司工程款。涉案工程经决算、审计后,伟达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最后一次收到发包方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工程款1715308元,伟达公司共计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6467221元,余额作为项目质保金。
伟达公司在扣除上述合同约定应由***承担的税费、管理费等452698.72元和已支付给***的工程款5161592元(含2021年5月14日付款50万元,2021年6月30日付款20万元)后,伟达公司尚欠***工程款852930.28元。
另,审理期间***申请诉讼保全,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伟达公司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25张发票(金额共计1715308元)、银行汇款单2张(伟达公司分别支付的20万元和50万元)、与汪俊兵的谈话录音,伟达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来安县水口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料一套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与伟达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实际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没有施工资质,该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应属有效。现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伟达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最后一次收到发包方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工程款1715308元后,应依照双方约定将未付的工程款及时支付给***,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要求伟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即伟达公司尚有工程款852930.28元未付,故伟达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数额应为852930.28元。对于***提出的伟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的主张,根据双方合同中有“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由甲方根据甲方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和“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各项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约定,伟达公司在2021年4月16日最后一次收到建设单位来安县水口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工程款后,理应及时拨付***的工程款,而伟达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最后一次向***支付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便一直未付,依照双方约定,伟达公司应依照约定赔偿逾期付款给***造成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为未付工程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和为主张工程款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故对***要求伟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52930.28元;
二、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852930.28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4元,减半收取计6762元,由原告***负担597.35元,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6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宝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娟
代理书记员  单 超
附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三(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五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履行执行款交付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3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