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2963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宿州埇桥区规划二路、引水沟路沥青路面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材料单价、施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就案涉工程开始施工建设。案涉工程竣工后,原告形成《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单》并报送被告审核,被告在该《工程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2721156.8元。原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余有301156.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甲方)购买原告(乙方)沥青,并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双方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