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联合路10号(宿松县应急指挥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3)皖0826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7元,减半收取626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